原告田仁霞、王胜章诉被告唐妮、蔡乾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田仁霞。
原告王胜章。系原告田仁霞之夫。
委托代理人张国成。
被告唐妮。
被告蔡乾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仁霞、王胜章诉被告唐妮、蔡乾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仁霞、王胜章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仁霞、王胜章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仁霞、王胜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田仁霞、王胜章承担。 审 判 员 卢 强
二O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玲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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