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1:08
原告李某某。

被告敖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为子女健康成长考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任 富 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家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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