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某某。
被告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9月9日以为子女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本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向志成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卓
")被告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9月9日以为子女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本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向志成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