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1:09
原告龚某某。

被告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以与被告邹某某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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