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1:09
原告冉某某。

被告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冉某某承担。

审判员  田桂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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