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容诉被告高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1:09
原告刘容。

被告高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容诉被告高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容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容以被告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容承担。

审判长  陈水波

审判员  武玉璞

陪审员  文小珊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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