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贾某某,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代某某,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审判员 明祖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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