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珍诉梁根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永珍,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王成华(系罗永珍之子),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梁根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珍诉被告梁根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梁根福居住地址不详、无联系方式,原告罗永珍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永珍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永珍撤回起诉。
审判员 明祖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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