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先远鑫与被告刘朝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1:11
原告先远鑫,男,199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刘朝均,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先远鑫与被告刘朝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先远鑫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先远鑫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先远鑫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先远鑫承担。

审判员  明祖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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