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贵诉与黄国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黄某某,女,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维琼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学祥、人民陪审员田露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1997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5月6日生育长女陈某梅,2004年3月10日生育次女陈某梅,2005年4月29日生育三子陈某林。因经济困难,原告于2006年年初外出打工,被告在家中照顾三个子女。2008年2月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分居已达六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陈某梅、陈某梅、陈某林由原告抚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六枝特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黄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实。
以上证据被告虽未到庭质证,但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5月6日生育长女陈某梅,2004年3月10日生育次女陈某梅,2005年4月29日生育三子陈某林。原告于2006年年初外出打工,被告在家中照顾子女。2008年2月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理应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但被告黄某某于2008年2月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多年,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原告诉请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陈某林、婚生女陈某梅、陈某梅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对其抚养子女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某某诉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依法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陈某梅、陈某梅,婚生子陈某林由原告陈某某抚养成人,被告黄某某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判决未生效前,原、被告双方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长 肖 维 琼
审 判 员 吴 学 祥
人民陪审员 田 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尚宁(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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