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太国诉与陈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9-01 01:20
原告郭某某。

被告陈某某。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维琼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学祥、人民陪审员田露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8月5日生育长女郭某雪,2010年8月7日生育次子郭某宇。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被告于2011年12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分居已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郭某雪、婚生子郭某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六枝特区某某镇某某村村委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2011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以上证据被告虽未到庭质证,但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8月5日生育长女郭某雪,2010年8月7日生育次子郭某宇。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被告于2011年12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陈某某某于2011年12月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三年有余,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原告诉请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女郭某雪、婚生子郭某某宇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郭某某诉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依法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郭某雪、婚生子郭某宇由原告郭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陈某某每月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25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付)。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判决未生效前,原、被告双方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长  肖 维 琼

审 判 员  吴 学 祥

人民陪审员  田 露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尚宁(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