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田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张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审判员 江明海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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