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兆先、李德敏、李德平与李德明、李德琴承包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何兆先,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李德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原告李德平,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成,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梅,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德明,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第三人李德琴,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兆先、李德敏、李德平与被告李德明、第三人李德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兆先以原告李德敏、李德平与被告李德明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德明、第三人李德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兆先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黄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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