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兆先、李德敏、李德平与李德明、李德琴承包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1:26
原告何兆先,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李德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原告李德平,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成,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梅,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德明,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第三人李德琴,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兆先、李德敏、李德平与被告李德明、第三人李德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兆先以原告李德敏、李德平与被告李德明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德明、第三人李德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兆先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黄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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