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明超、徐成容与被告遵义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龙明超,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徐成容,贵州省金沙县人。
被告遵义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彬,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刚,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澍泽,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明超、徐成容诉被告遵义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明超、徐成容以正在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明超、徐成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龙明超、徐成容负担。
审判员 刘正艳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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