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1:27
原告黄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杨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唐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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