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杨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唐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磊
")被告杨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唐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