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义县宏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岑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遵义县宏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刚,公司经理。
被告岑智,贵州省贵阳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县宏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岑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县宏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被告岑智已同意与其解除挂靠经营合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县宏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遵义县宏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正艳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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