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1:29
原告杨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明,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诉讼证据不充分为由,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证据不充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此 页 无 正 文)

审判员  郑在福

二0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辛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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