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1:29
原告王某某,贵州省赤水市人。

被告张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在福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辛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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