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诚拍卖诉郑进才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1:30
原告遵义市佳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遵义市中华南路工商银行办公楼2层。

法定代表人彭艾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泽友,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淑金,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郑进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佳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进才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佳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先找被告郑进才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佳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佳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佳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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