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1:30
原告陆某某,贵州省遵义人。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资中县人。

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再给被告李某某一次机会为由,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尚荣江

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

人民陪审员  周训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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