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陆某某,贵州省遵义人。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资中县人。
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再给被告李某某一次机会为由,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尚荣江
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
人民陪审员 周训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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