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福文诉李世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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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01:31
原告唐福文。

原告曾祥英。

原告余德勇。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康,贵州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仕平。

被告张开忠。

被告王明宏。

被告秦洪伦。

被告肖金林。

被告犹宗良。

被告杨廷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福文、曾祥英、余德勇诉被告李仕平、张开忠、王明宏、秦洪伦、肖金林、犹宗良、杨廷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福文、曾祥英、余德勇以欲和被告李仕平、张开忠、王明宏、秦洪伦、肖金林、犹宗良、杨廷仁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福文、曾祥英、余德勇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福文、曾祥英、余德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福文、曾祥英、余德勇共同承担。

审 判 长  尚荣江

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

人民陪审员  周训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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