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1:31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郑周华,贵州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廖茂林,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王某甲乙。

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0元,减半收取425.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审 判 长  尚荣江

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

人民陪审员  周训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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