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某某诉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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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01:31
原告鄢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告黎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6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鄢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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