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某某诉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鄢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告黎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6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鄢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殷俊
")被告黎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6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鄢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殷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