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芬诉周代强、杨进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光芬,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熊良书,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卫昭斌。
被告周代强,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杨进容,曾用名杨敬容,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杨光芬诉被告周代强、杨进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光芬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代强、杨进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光芬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代强、杨进容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光芬撤诉。
审判员 胡 禁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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