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1:31
原告李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杨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子女仍年幼为由,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尚荣江

人民陪审员  周训智

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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