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杨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子女仍年幼为由,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尚荣江
人民陪审员 周训智
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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