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东诉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1:31
原告叶东,贵州省毕节市人,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赵廷友,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兆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东与被告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东于2014年9月29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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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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