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珍诉李德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1:32
原告张凤珍。

被告李德友。

被告李德良。

被告伍祖琴。

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凤珍诉被告李德友、李德良、伍祖琴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立案后,书面告知原告张凤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50.00元,逾期后,原告张凤珍未交纳,也未向本院提交案件受理费减、缓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该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凤珍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洪建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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