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德跃与吕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肖德跃(又名肖亚),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吕珊,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冯仕芬,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肖德跃诉被告吕珊、冯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闵菲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德跃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德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德跃负担。
代理审判员 闵 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大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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