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万能、杨祥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9-01 01:34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万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祥青。

上诉人杨万能因与被上诉人杨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黔钟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查明,被告杨万能向原告杨祥青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杨祥青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30000元)。被告杨万能在借条的借款人签章处签名并按手印,借条的落款时间为2014年5月30日,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杨万能于2014年6月向原告支付利息900元,于2014年7月向原告支付利息600元,后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尚欠利息未果,故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杨万能向原告杨祥青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率过高,违反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被告杨万能应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400元(时间从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利率按月利率2%计,即30000元×2%×4=2400元),对原告主张超出2400元的部分,不予支持;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仍按上述方式计算。被告杨万能以借款系原告主动出借、其现在经济困难等为由拒绝支付利息,因无法律依据,故被告的该辩称理由不成立。本案纠纷系被告杨万能未偿还原告借款引起,应由其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故本案诉讼费用应全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杨万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祥青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2400元,时间为4个月,利率按月利率2%计,即30000元×2%×4=2400元;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仍按上述方式计算);二、驳回原告杨祥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杨万能承担。

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杨万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支付从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11月30日利息的诉讼请求。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2014年5月30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30000元后,因资金紧张不能及时归还被上诉人全部借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于2014年7月达成口头协议,30000元借款将分期逐步偿还被上诉人,约定从2014年7月之后的利息不再支付,只偿还本金,该口头协议系双方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民事行为。被上诉人要求支付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11月30日利息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杨万能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未提供新证据。

被上诉人杨祥青二审答辩称,如上诉人一次性付清借款,被上诉人就放弃利息的主张,且双方口头约定被上诉人放弃的是2014年12月份以后的利息,之前的还是要支付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杨祥青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案件事实不持异议,上诉人上诉仅仅针对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11月30日利息提起。上诉人上诉称双方口头约定该时间段不支付利息,但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万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 瑶

代理审判员  尹倩茹

代理审判员  唐丽红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汤健青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