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荣、程亚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亚运。
上诉人彭荣因与被上诉人程亚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黔水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以夫妻名义同居, 2014年8月29日生育一女彭思语。孩子满月后,原告独自离开被告家。
一审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离开被告家后,已自然解除。非婚生子女彭思语,享有同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无论由谁抚养都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对于原告同居期间所生孩子彭思语由其抚养的要求应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工作的具体情况,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原、被告所生子女彭思语由原告程亚运抚养,被告彭荣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二、驳回原告程亚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 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 元,由原告程亚运承担。
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彭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原、被告所生子女彭思语由上诉人彭荣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彭思语满十八岁时止;3、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婚前礼金人民币55000元;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的理由是:一、原审法院的认定从根本上违背客观事实依据作出判决,有失法律的公正严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并以夫妻名义同居。2014年8月29日生育一女彭思语是双方认可的事实。然而,被上诉人程亚运从生下孩子至今都没有喂过一口奶,孩子刚满33天就离家出走,孩子出生以来都是我买奶粉喂养至今。被上诉人程亚运不但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和义务,而且有遗弃孩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待于公安机关的调查认定。身为母亲的程亚运离家出走后,从未回来看过孩子一眼,失去了做母亲的资格,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诉称:“长期漂泊在外,无固定工作,固定住所”。不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且影响到今后的生活学习。孩子彭思语一直由身为父亲的上诉人彭荣抚养至今,上诉人在家是又当爹来又当妈,如今,孩子一直是我抚养,原审法院判决原、被告所生子女彭思语由原告程亚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彭思语满十八岁时止。原审法院的判决不但违背了客观事实,而且加重了上诉人的经济负担,明显失去了法律的公正严明。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片面,忽略了本案的前后事实情况。不但失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且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事实情况还得从头说起,2013年农历2月8日,经介绍人杨某某介绍原、被告双方认识,由介绍人杨某某引见程亚运父母,双方父母共同协商,定下了彭荣与程亚运的夫妻关系协议,并按当地习俗给了程亚运订婚见面礼金1200元;当晚按农村习俗(发八字)时给程亚运彩礼金53800元。于2013年农历6月28日发八字,我将彩礼金53800元交由介绍人杨某某转交给程亚运,彩礼钱收下后,双方再次协商,定于2013年10月1日“国庆节”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仪式,结婚宴请亲朋好友。然而,婚礼过后,程亚运大部分时间外出或在娘家居住,结婚前我在化乐街上开店销售电脑,程亚运偶尔回到店里,不但不帮助经营,反而将我放于柜内周转资金拿去,我无周转资金进货,导致亏本约10多万元,最终关门倒闭。孩子彭思语出生时的费用约1万元全部是我支付医院费用。初生婴儿她从不喂奶,并且从不抚养管理,无奈我只得买奶粉抚养管理,孩子满月三天后离家出走,我在她父母家找到她后,她说:我家拿去的彩礼钱同意退回3万元,但事到如今从未归还过一分,孩子出生后一直是我抚养管理至今已10月有余,她从未尽到母亲的责任和义务。程亚运经人介绍后与我认识,我在她身上花的钱和她在店里拿去的钱10多万元,有待于证实清楚后另案主张;现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归还我婚前彩礼金额55000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结果违背客观实际情况,认定事实片面,引用法律失当。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有损于法律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正严明。一审法院的判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今后的生活学习。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改判,判令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婚前礼金5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审中被上诉人程亚运向本院书面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所称答辩人生下孩子至今都没有喂过一口奶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生活期间,被答辩人长期赌博,不务正业,将家中钱财输光,且被答辩人有酗酒恶习,每次醉酒都无端打骂答辩人,为了小孩成长,答辩人长期从娘家拿钱支持这个家庭,被答辩人将答辩人所借的钱偷走还无端殴打答辩人,生活实在无法过下去,答辩人多次想带小孩去娘家抚养,但被答辩人父母坚决反对,无奈才起诉到法院。二、被答辩人所说彩礼金,53800元更是子虚乌有,超出一审判决诉求。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被答辩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审中,上诉人彭荣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5年7月21日水城县化乐镇泵井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拟证明程亚运未尽到母亲的责任,没有权利享有抚养权。被上诉人程亚运质证不认可该份证据,称没有这个事实,出家是因为对方常赌博有恶习的情况,所以不得不出去。2、证人杨某某、乔某某、高某某的证人证言,对上述证人证言,上诉人彭荣质证均认可证言内容,被上诉人程亚运均不予认可。
二审中被上诉人程亚运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对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2,对证明内容中,涉及到程亚运在孩子满月后即外出居住的部分,因程亚运认可该事实,故予以认定,对涉及到彩礼的部分,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不予认定。
本院除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上诉人彭荣与被上诉人程亚运于2013年10月2日开始同居,于2014年10月2日分居,分居至今孩子随上诉人彭荣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诉辩意见,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孩子彭思语应由谁抚养;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关于孩子彭思语应当由谁抚养的问题,本案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孩子的抚养问题应参照离婚案件相关规定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规定,本案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因彭思语至今未满两周岁,原则上应随程亚运生活,故一审判决其由程亚运抚养并无不当。上诉人彭荣所提出的彭思语与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等情况,因彭思语未满两周岁,故不得作为优先考虑由其抚养的条件,因此上诉人彭荣提出要求抚养孩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因本案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中彭荣也未提出这一请求,其在上诉时要求程亚运返还彩礼,程亚运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案一并处理,故彩礼返还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案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彭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蒙彩虹
代理审判员 徐 芳
代理审判员 龙 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昱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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