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涛诉被告吴明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1:44
原告陈涛,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明龙,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涛诉被告吴明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涛于2015年10月9日以“起诉证据不充分,待收集证据充分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涛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涛承担。

审判员  田桂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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