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佳元诉被告申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1:45
原告黄佳元。

被告申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佳元诉被告申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佳元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佳元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佳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佳元承担。

审判员  赵正权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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