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苟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苟某某。
被告冯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某某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苟某某以被告冯某某外出下落不明,待被告冯某某回家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苟某某承担。
审判员 穆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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