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被告皮某某,贵州省凤冈县人,现下落不明。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皮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在网上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于2014年3月31日在贵定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杨某某。原、被告婚后原本感情和谐,婚姻幸福,但从2014年8月被告认识了一名四川男子后就不再顾及家庭和孩子,并于2015年1月1日从家中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打电话给被告要被告回家,但被告置若罔闻。被告不负责任的离家出走,造成儿子至今无法登记户口。现原、被告已无夫妻感情可言,不可能再共同生活下去,恳请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皮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在网上认识,后自由恋爱,2013年6月开始共同生活,同年农历十一月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2014年3月31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同年5月25日,双方生育一子杨某某。共同生活中,原、被告感情开始较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2015年1月,被告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已失去联系。双方所生男孩杨某某现随原告生活至今。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杨某某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孩子抚养费。同时原告主张自愿偿还双方所欠债务40 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贵定县盘江镇新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夫妻二人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应在共同的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互相关爱、珍惜夫妻感情,构建美满、幸福、和谐的家庭,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由于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导致原、被告之间逐渐丧失诚信,并缺少沟通,未能正常的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如能经常沟通、坦诚相待、相互支持和理解,共同协商、处理好家庭事务,夫妻关系可以维持。原告认为被告有第三者且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认定。原、被告发生矛盾,均为家庭琐事。为维护家庭的稳定,不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较为妥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皮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涛
审 判 员 陈留龙
人民陪审员 田中文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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