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世钦诉被告张细峰、刘祖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原告吴世钦。
被告张细峰。
被告刘祖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钦诉被告张细峰、刘祖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刘祖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刘祖告的身份信息不明确,经本院告知原告补正后,原告逾期未能补正,属于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世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6.00元,退还原告吴世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田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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