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帅力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
法定代表人黄X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XX,男,系公司职工。
被告帅力驰,男,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原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帅力驰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帅力驰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基于挂靠关系所致的合同纠纷,原、被告的挂靠合同不是在本院所辖区域签订的,双方也不是在本院所辖区域履行挂靠合同内容,且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所辖区域,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依法向原告征求意见,原告同意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被告帅力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随案移送已收案件受理费10500元)。
审判员 戴胜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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