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诉从江县高增跌水电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王英,住凯里市。
被告从江县高增跌水电站。
法定代表人沈新兰,系该电站站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与被告从江县高增跌水电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以诉讼证据问题为由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王英承担。
审判员 陆胜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通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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