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连军与林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9-01 01:58
原告蒋连军,贵州省贵定县人。

被告林福,贵州省贵定县人。

原告蒋连军诉被告林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连军、被告林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24日,被告林福驾驶其所有的贵JDJ667号二轮摩托车,载其妻李开翠及原告的妻子闵兰香,行至贵定县猴场堡乡新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闵兰香及李开翠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林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28 000元,但被告仅支付10 000元,尚欠18 000元,被告拟下欠条,并承诺在2014年7月26日还清,到期后原告却拒绝支付。现要求:1、被告支付18 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身份情况;2、欠条一份,证实双方达成28 000元的丧葬费协议,付了10 000元,尚欠18 000元;3、本院(2014)贵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证实此交通事故发生后,法院的判决情况。

被告林福辩称:这18 000元钱我是认可的,但因为我没有固定收入,目前还暂时支付不起。

被告林福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经审查,原告的证据真实、关联、合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22时,被告林福驾驶其所有的贵JDJ667号二轮摩托车载其妻李开翠及原告蒋连军之妻闵兰香沿922县道都匀市摆芒乡方向往贵定县猴场堡乡方向行驶,行至922县道36公里+700米处(小地名:新寨)时,驶出左侧路肩,致贵JDJ667号摩托车碰撞左侧路外的树木,造成李开翠、闵兰香当场死亡、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贵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林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协商,由被告林福赔偿原告蒋连军28 000元丧葬费,后林福给付了蒋连军10 000元,对尚欠的18 000元拟写了一张欠条给蒋连军收持。

庭审中,原告蒋连军表示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可被告林福表示认可此款,却无能力还款,故双方不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林福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致原告妻子摔死,双方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对丧葬费达成协议,林福支付部份丧葬费用后对余款拟写欠条让原告收持,故原告蒋连军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福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一万八千元(¥18000元)。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林福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方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

审判员  韩菊芬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佘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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