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从祥诉被告田子刚、申进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03
原告刘从祥。

委托代理人田立,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田子刚。

被告申进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从祥诉被告田子刚、申进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从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从祥承担。

审判员  杨 永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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