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强诉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04
原告李强。

委托代理人申海松,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强以被告外出无法联系,待联系上被告后再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李强承担。

审 判 长  李 洪

审 判 员  穆 进

人民陪审员  邹鹏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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