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仁江诉被告钟启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04
原告覃仁江。

被告钟启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仁江诉被告钟启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仁江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覃仁江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仁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仁江承担。

审 判 长  穆 进

审 判 员  江 南

人民陪审员  邹鹏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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