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雪锋诉被告徐宗强、徐全福、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唐雪锋。
委托代理人申海松,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宗强。
委托代理人冷茂健。
被告徐全福。
被告王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雪锋诉被告徐宗强、徐全福、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雪锋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雪锋以被告徐全福、王敏下落不明,其证据不足需补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唐雪锋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雪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唐雪锋承担。
审判员 赵正权
二O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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