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05
原告吴某某。

被告田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任富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家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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