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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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02:06
原告吴某某,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苗族。

被告田某某,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土家族。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10月17日上午9时在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开庭后,原告吴某某未出庭参与诉讼,又未提交相关说明,亦无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提供证据证明其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 永

审 判 员  田桂华

人民陪审员  吴定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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