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晚红与被告王勋圆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张进远,来宾市八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贵州开阳人,住贵州省开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及其代理人、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在深圳市保安镇打工认识恋爱,2005年10月同居生活,同年春节期间在王某某老家举行婚礼,2006年8月12日生育男孩王杰。2007年3月29日在开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王某某夜不归宿等原因双方经常争吵,加之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及家庭生活出现危机,夫妻矛盾不断加剧,双方曾于2009年协议离婚未果。2010年12月叶某某外出广东打工至今,此期间双方没有联系,王某某也没有主动找叶某某,双方亲戚关系已断绝来往,姻亲关系已消失。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继续维持下去,对双方都是一种伤害。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王杰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叶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结婚登记审查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被告王某某辩称:夫妻感情是好的,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
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原件二本及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四页。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叶某某与王某某在深圳市保安镇打工认识恋爱,同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3月27日在开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同年9月9日生育男孩王杰,现在开阳县城关镇石头小学读三年级。双方曾于2010年协议离婚未果。2011年1月7日,叶某某将户籍从广西省来宾市兴宾区迁来贵州省开阳县。2012年12月起,叶某某外出打工至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2015年8月21日,叶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前。
同时查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供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标准和界限。原告叶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是好的,并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等不同意离婚。综合案情及全案实际认定,叶某某与王某某夫妻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对原告叶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包容及互谅互让,共同搞好婚姻家庭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叶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饶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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