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正权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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