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祥维诉被告徐全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06
原告张祥维,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仡佬族。

被告徐全福,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祥维诉被告徐全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祥维于2015年9月23日以“因徐全福下落不明,很多事情调查不清楚,等徐全福出现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祥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祥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祥维承担。

审 判 长  杨 永

审 判 员  田桂华

人民陪审员  吴定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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