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07
原告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冷茂健。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以为子女健康成长搞好家庭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

审判员  任富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家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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