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卢某某,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被告朱某某,住贵州省贵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以考虑孩子还小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 文 才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文涛(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