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07
原告潘某某,贵州省贵定县人,家住贵州省贵定县。

被告陈某某,贵州省贵定县人,现暂住贵州省贵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庭容舫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方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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